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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春市豪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观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8425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216号
    案号 (2016)粤1781执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春市豪庭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393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阳春市人辉家具厂; 二、驳回原告阳春市人辉家具厂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9元,由被告阳春市豪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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