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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宇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303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17071号
    案号 (2019)沪0118执6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孝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兴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6万元;   二、被告高孝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兴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期内利息296,012.67元;   三、被告高孝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7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5%,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宇韬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孝翠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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