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新)市监(个)罚决〔2017〕4557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银行(账号:1 开户名: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市新建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1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陆建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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