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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加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109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94号
    案号 (2014)鄂青山执字第00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06
    发布日期 2015-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美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罗小平返还借款1,4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以2,2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以1,8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武汉加圣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岳韬、王红霞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95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95元,由被告武汉美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岳韬、王红霞、武汉加圣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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