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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8106****04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02民初192号
    案号 (2019)冀0902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素梅、倪振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鑫铭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033089.5元、律师费23400元及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沧州鑫铭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7.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97.8元,由被告杨素梅、倪振江、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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