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2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瞿贤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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