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施耐德配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958号的宁波施耐德配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茂宽)2号厂房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场所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施耐德配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帐号:63382638535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 2016年1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1-1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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