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地税稽罚〔2015〕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施耐德配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5〕21号 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施耐德配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孙茂宽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4月工会福利支出帐户列支2月份发放给员工床上用品42680.00元、毛毯32123.00元、2014年6月工资费用科目列支30周年厂庆当月为员工饭卡免费冲值40900.00元、2014年12月预提费用科目反映当月向员工发放羽绒服67328.00元,均未按规定在实际发放月份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013年4月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50400.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014年1月至6月期间与外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合计5106888.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和少缴印花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083.43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2-07 |
决定机关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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