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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卫公罚[2016]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市电影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丽水市电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卫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住址:丽水市XX街X号X幢X室,经营地址:丽水市中山街460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2016年9月16日,我委卫生执法人员对丽水市电影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该影院在正常经营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当场不能出示有效《卫生许可证》;2、公示在该影院售票处的卫生许可证证号为:浙卫公证字[2012]第XXX号,发证日期为:2012年6月18日,有效期截止日为:2016年6月17日。  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委于2016年9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9月16日,受委托人王X(男,X年X月出生,职务:办公室主任)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娄卫高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接受了询问调查,证实公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于2016年6月17日已到期,至检查当日未向卫生监督部门递交换证申请。  现已查明,丽水市电影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9月16日,因卫生许可证到期未换证继续在丽水市中山街460号从事影院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1
    决定机关 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