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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81MA****3T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1民初2469号
    案号 (2021)冀0681执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洪辉与被告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242111元及利息(以242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购房推广服务费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被告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66元,由被告北京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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