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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81MA****3T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1民初1712号
    案号 (2020)冀0681执1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青松与被告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久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胡青松房屋首付款255581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胡青松推广服务费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2元,减半收取4606元,由被告涿州市金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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