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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港政罚-EB〔2019〕2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长兴申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2月10日,浙江长兴申源物流有限公司在浙江长兴申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2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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