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德环罚[2021]第200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1〕10号当事人: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19228907住所: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建洪2021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生产肥皂、皂粒和甘油,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管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自建污水处理站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实际废水排放量为6.0289万吨,远超你公司《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编号:浙EA2012A0163)上许可废水排放量(1.33万吨/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交听证申请,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7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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