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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公(治)行罚决字[2017]12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德清县钟管镇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8月15日下午,违法行为单位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领取1.28吨双氧水,但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及时登记出库数量。同年08月20日上午,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使用过后剩余的0.58吨双氧水返还危险化学品仓库,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对入库情况也无及时登记,导致双氧水实际库存数量与登记数量不符,于同年09月0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1
    决定机关 德清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杨建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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