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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消)行罚决字〔2020〕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炫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炫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决定给予杭州炫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炫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7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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