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金卓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祖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838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梧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桂04执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日期 | 2016-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确认被告柳州市宛然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承兑汇票垫付票款人民币1694.04万元、逾期付款罚息118582.80元及后续罚息(后续罚息计算: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以1694.04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被告柳州市宛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给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二、被告广西柳州万象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卓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吴国芳、被告罗晓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07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7077元,由被告柳州市宛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柳州万象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卓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吴国芳、被告罗晓珊共同负担,在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一并结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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