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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05****73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7民初1700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4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97854.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为765624.35元,后续利息以1997854.4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8元,由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5元,被告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337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37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25570元,减半收取计12785元,由反诉原告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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