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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05****73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7民初1683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3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3887726元,并以23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3648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123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芜湖中林装饰设计工程第9页共11页有限公司和被告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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