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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05****73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7民初4704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1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希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73467.21元以及利息506018.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余下未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希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安徽银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陈美对被告芜湖希尔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74元,由被告芜湖希尔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银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陈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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