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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0074****350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2民初747号
    案号 (2020)皖0602执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强、蔡中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借款本金82063.93元,利息5864.93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之后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强、蔡中萍追偿;三、驳回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李强、蔡中萍、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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