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74****350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2民初854号 |
案号 | (2020)皖0602执5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单松夫、王艳春、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01305000162013一手贷0001024)中项下的贷款于2019年9月7日到期;二、单松夫、王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7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本金403894.90元,利息35734.91元(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对单松夫、王艳春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单松夫、王艳春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4元,由被告单松夫、王艳春、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80元,由单松夫、王艳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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