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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洪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洪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MA****3Q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6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3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洪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洪星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294351.50元,利息、罚息共计6196.66元(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二、被告沈阳洪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洪星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皇姑支行)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结清全部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方法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2924.50元,由被告沈阳洪星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洪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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