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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18971-6
    执行依据文号 (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50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8-06-13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名泉公司应偿还东门支行欠款人民币355万元及其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付)。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物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名泉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61.25元,由名泉公司负担(已由东门支行预交,名泉公司应迳付东门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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