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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此案件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处理意见为对当事人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枸杞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1
    决定机关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