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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伟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806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莱商初字第275号
    案号 (2015)莱山执字第00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9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钢材款1312333.51元。 二、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钢材款自2012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自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16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为280229.93元)。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5元,由原告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承担6113元,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承担17802元。特快专递费50元由被告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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