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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耀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590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 )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13号
    案号 (2018)粤1302执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陈清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炳尧支付商铺占用费12102.97元; 三、原告刘炳尧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陈清勇返还《惠州数码工业园嘉宇公寓商业广场物业租赁合同书》的租赁保证金、项目保证金32475.06元及水电保证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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