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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耀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73****49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98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恢1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翠华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94400元; 二、限被告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翠华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利率1.868%为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刘翠华对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惠澳大道2号光耀海豚湾花园半地下室23、24、25、29、30、33、34、35、36、37、38、39、40、42、43、48、49、50、51、52号共20间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0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1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2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30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305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7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6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5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8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9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300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4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93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302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303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301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86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87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89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3300023288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惠州市光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726元,由被告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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