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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耀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590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16号
    案号 (2016)粤1302执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7-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黄辉城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迪_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曰止),并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80778元。现该判决业己生效,但三被执行人并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因此,申请人黄辉城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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