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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赞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590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88号
    案号 (2015)惠城法执字第01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3
    发布日期 2015-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叶国坚、杨贵东与被告郭赞楼、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郭赞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曰内向原告叶国坚、杨贵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的2%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郭赞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国坚、杨贵东支付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四、原告叶国坚、杨贵东对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桥东东平鸭乸田第二层,面积1985.57平方米的综合市场的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5059010号)价值范围内对被告郭赞楼向原告叶国坚、杨贵东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的本息、诉讼费61465元、代理廣12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赞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设定抵押的位于惠州市桥东东平鸭乸田第二层,面积1985.57平方米的综合市场的房地产东平综合市场首先对被告一所欠原告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不足清偿的剩佘部分由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叶国坚、杨贵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6146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郭赞楼、光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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