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813****27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7民初1502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14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10-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冉常栓借款本金人民币1140万元。同时,被告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以本金11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对被告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08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1476元,由被告苏州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吴奇岷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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