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62172****1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63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2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贷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455000元,合计15455000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本金15000000元,年利率10.92%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律师费375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望江县华阳镇华阳大道南侧、北环路西侧土地使用权(望国用2012第853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青松、何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352元,由被告望江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青松、何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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