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全案罚款共计人民币1005000元(壹佰万零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潘春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