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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凯迪绝缘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8****772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88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1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凯迪绝缘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森田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5000(2775000合同价款-2500000已付工程款)元;二、被告沈阳凯迪绝缘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森田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75000元工程款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其中以26125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13750元(质保金)为基数,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9元,由被告沈阳凯迪绝缘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50元;原告沈阳森田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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