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苏保监罚〔2014〕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建邺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4-11-0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刘长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