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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344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66号
    案号 (2016)粤0891执恢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执行局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8
    发布日期 2017-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和利息(截止1999年9月20日(含该日)的利息为631843.6元;1999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叶军廷;二、限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截止1999年9月20日(含该日)的利息为145860元;1999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叶军廷;三、驳回原告叶军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0516元,由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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