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320804MA****QP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04民初3318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26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漆光亮、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秀英106700元及利息(其中9400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12700元利息,自2019年2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被告漆光亮、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孙秀英上诉缴费账号:6232636100141076607;被告漆光亮上诉缴费账号:6232636100141076599;被告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上诉缴费账号:6232636100141076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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