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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20804MA****QP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3454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漆光亮、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陆荣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300元,合计25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被告漆光亮缴纳上诉费账号:6232636100133878622;4被告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缴纳上诉费账号:6232636100133878614;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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