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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20804MA****QP1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5939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417.37元(该利息包含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之后的利、罚息按年利率4.78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德华、漆光亮、漆前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元,本院减半收取93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57元,由被告淮阴区冯德华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冯德华、漆光亮、漆前程共同负担1938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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