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京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龚云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174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070号 |
案号 | (2015)闵执字第070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16 |
发布日期 | 2017-0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腾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0万元,该款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二、被告宁波腾景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货物(详见清单,要求货物包装完好,不影响再次销售),该货物按照货值20万元、15万元、15万元分三次于2015年4月(自收到被告宁波腾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60万元货款时开始执行)、5月、6月退回,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按时配合接收工作;^~^三、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为被告宁波腾景贸易有限公司调换货值50万元的货物(详见清单,要求货物包装完好,不影响再次销售),该货物按照货值20万元、15万元、15万元分三次于2015年7月、8月、9月退回,需调换货物由被告宁波腾景贸易有限公司确定后于发货前提前通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按时配合接收、发货工作;^~^四、被告新京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腾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五、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两被告共同负担之6,175元于2015年4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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