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环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MA****7M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2377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129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金98,000元;二、被告四川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梁兵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40元,保全费1,081.6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四川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分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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