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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08****559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3民初4853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1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600000元,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并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王秀玲、周爱平、邓俊对被告王建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6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5604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被告王建华、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王秀玲、周爱平、邓俊负担8892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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