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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08****559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3民初594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科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415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合计44650元,并承担以44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常州市科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983元,由原告常州市科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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