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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21]44号(诸)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44号(诸)诸暨市璜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135227825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法定代表人:楼黄东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4月30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从事轧石生产过程中,因违规设置排放口导致部分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1年4月30日你(单位)生产情况以及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从事轧石生产过程中,因违规设置排放口导致部分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部环境的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我局作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35号(诸)),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封堵排放口,消除污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一、现金、转账等对公业务账号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4201。二、网上银行业务账号收款单位: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4201。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诸暨市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邮政编码:311800联系人:韩姣囡电话:87029695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