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诸暨市璜浦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2020年11月起在璜山江璜山镇五新村五灶段设置3只水泵(其中两只为备用)抽取璜山江水用于厂区道路清洗,日均取水量约为40立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每小时取用地表水在50立方以下,并已停止取用地表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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