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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怀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115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2225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78939.72元; 二、被告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7378939.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745元,公告费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40045元,由被告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140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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