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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御日家(上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梶原正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375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7227号
    案号 (2011)宝执字第01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3-08
    发布日期 2014-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御日家(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吉财2009年7月至10月10日期间的车费补贴人民币6,666元; 二、原告御日家(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吉财2009年7月至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6,666元; 三、原告御日家(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吉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御日家(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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