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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环罚字[202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华飞车轮有限公司汽摩配件、摩托车、发动机等组装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20〕16-1号当事人:台州市华飞车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6191412E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5月13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建设项目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本机关于检查当日立案,并于2020年6月1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0年6月在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建成汽摩配件、摩托车、发动机等组装加工项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第67项,环评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于2000年6月份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数控车床30台,摩托车组装生产线2条,发动机组装生产线1条,发动机调试车间4间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汽摩配件毛胚--精加工--成品,摩托车配件--组装--成品,发动机配件--组装--调试--成品;生产过程中发动机调试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产生的废铝屑等固废散落在地面,未完全收集,没有建设专门的收集堆放场所。2020年5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3-1-002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汽摩配件、摩托车、发动机等组装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路环罚听告字〔2020〕16-1号)、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建设项目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7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杨建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