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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6]18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中关于三类污染项目的“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发现污染物直排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壹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9
    决定机关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