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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057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836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1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0
    发布日期 2016-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汇票款1,800万元。二、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以1,8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凯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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