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绿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再顶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08****656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758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23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厦门利洲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6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6日为236042.40元,自2017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的实际付款日止按照《授信协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泉州金鹰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绿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贻景、焦春兰对被告厦门利洲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利洲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14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厦门利洲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金鹰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绿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吴贻景、焦春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被告厦门利洲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金鹰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绿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焦春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贻景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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